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填报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04 11:22:10   来源:华体会导航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之外或者《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我部确定。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要求。

  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并在活页处加盖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公章。

  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本通知发布后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噪声管理相关联的内容应填报完整;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待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能够最终靠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依法对合乎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信息公开等要求。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严格对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强调排污单位应对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噪声管理人员参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是不是满足《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核查。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组织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登记工作,督促排污单位延续、变更排污登记时,按照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详见附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内容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等。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督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做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排放、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指导。

  鼓励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加大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政策解读和宣贯力度,提高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技术机构等有关人员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认识和业务水平,提升排污单位合规申请、按证排污能力。

  我部将加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帮扶指导,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定期跟踪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现场指导。

  (1)产噪单元编号,按照“CZxxxx”进行编号,如“CX0001”,依次编号。(2)产噪单元名称,可按照生产线、生产单位或厂房等填报产噪单元,无需逐个填报产噪生产设施。

  (3)主要产噪设施,系统已有部分自带的产噪生产设施,若系统没有,可以选取“其他”自行编辑设施名称。同步填报产噪设施的数量和单位。

  (4)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系统已有部分自带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直接选用,也可以选取“其他”自行编辑。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上方填报的产噪设施对应。

  目前系统默认可选择的标准只有《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生产时段,正常的情况下,昼间为06:00—22:00,夜间为22:00—次日06:00。企业按照设计日生产时间填写。

  (1)厂界噪声点位名称,根据公司实际,自行编辑厂界噪声点位名称。一般可按照东、南、西、北常规的厂界划分确定,也能结合企业日常习惯编辑。

  (2)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按照GB 12348填报。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依法依规参照GB 3096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发展要求,据此确定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选择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后,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会自动带出,无需编辑。

  (1)厂界噪声点位名称,“工业噪声排放管理要求”编辑后,此表格选择已编辑的数值即可。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标为有代表性时段的厂界昼间等效声级(Leq)、夜间等效声级(Leq)、夜间频发噪声最大声级(Lmax)及夜间偶发噪声最大声级 (Lmax)。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有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对于采取了自动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的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自动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的情况记录内容有不正常的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不正常的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有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1季报季度执行报告1、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2、合规判定分析3、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的情况说明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态废料(试行)》(HJ 1200-2021)有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固态废料执行情况,以及自行贮存设施合规情况等内容。第一季度:04-15;第二季度:07-15;第三季度:10-15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上报2年报年度执行报告1、排污单位基础信息2、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和不正常的情况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6、信息公开情况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9、别的需要说明的问题10、结论11、附图附件要求12、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态废料(试行)》(HJ 1200-2021)有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固态废料执行情况,以及自行贮存设施合规情况等内容。13、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有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噪声排放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联的内容执行情况。01-31次年1月底之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