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国誉聊政采:供应商使用无效证书投标?不仅不加分还可能面临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24 19:39:01   来源:华体会导航

  原标题:中政国誉聊政采:供应商使用无效证书投标?不仅不加分,还可能面临处罚!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为选出优质供应商,通常会在采购文件中将相关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并设置一定的分值。供应商为了在竞争中增强自身实力,同时为企业今后的发展考虑也会选择向认监委批准的第三方机构申请相关认证,从而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

  但是,有些企业领导者完全不注重自身企业的体系建设以及服务水平,在看到所投项目中存在认证证书加分时,才恍然大悟原来还未完成过相关认证过程。这其中存在一些“投机取巧”者,为降低投标成本同时希望提升中标概率,部分领导者就采取投机取巧的手段来获得相应认证证书。殊不知,无效的认证证书是无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加分的,更不能通过认证过程提升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2019年9月19日,某政府采购项目由C公司中标,参与该项目的A公司向B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事项包括:要求查实C公司获奖证书、资质信誉真实性。B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回复A公司,称其质疑不成立,维持原评审结果。A公司不服,向B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B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评委专家没有认真仔细检查并复核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的线日,B市财政局受理投诉后,向 C公司作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C公司向B市财政局作出《关于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书面说明》,就认证证书取得情况等问题进行说明,并附UKAS某宝体系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宝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C公司委托其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合法有效,均可在中国某某体系认证网网站查询真伪,某宝公司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机构,中国体系认证网是根据《国际认证认可通行法规》,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认证网站,统一负责对中国境内主体体系认证信息的监督、备案与公示。

  2019年11月4日,B市财政局向某宝公司发出《B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的函》,请某宝公司协助明确:一、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为其授予,是否真实并在有效期内,如确为其颁发请提供复印件;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认可有效的认证证书;三、提供其有权进行认证并颁发证书的依据。

  2019年11月5日,B市财政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发出《B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的函》,函请认证监督管理司协助调查:一、某宝公司是不是已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获准从事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二、某宝公司授予C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三、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政策依据及标准。

  经审查,根据《B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实相关认证信息的复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某宝公司出具的《证明》,可证实C公司提交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投标文件确为某宝公司颁发,某宝公司系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效。

  B市财政局认定A公司投诉C公司提供无效证书成立,并根据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扣除C公司相应评审项目分数。

  根据上述案例的情况,C公司投标提供的证书被判定为无效证书,主要是根据为两点:

  第一,颁证机构系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效。

  第二,C公司提供的证书无法在认监委网站查询,不属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认可有效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在为申请公司进行认证活动前,对应的认证项目是需要提前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备案批准后方能进行。例如: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如果认证机构没有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备案申请售后服务认证,是不能给企业颁发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的。如认证机构违规颁发未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备案的体系认证证书,则属于无效证书,且认证机构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一、认证机构必须是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授权的。认证机构无论有多少认证资质,都必须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可以查询到。官网查询信息中还会显示认证范围。

  另外,虽通过审核组审核已经持有证书,但没有依规接受年度监督审核的等等,也属于无效证书,这些行为一旦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到,将面临处理。

  本文案例中的C公司就为了获得政府采购项目投机取巧获得认证证书的典型,这样的做法不仅无益于企业自身管理能力及服务质量的提升,甚至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提示警醒我们的是:企业申请认证,不单单是为了参与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而是促进企业改进自身内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和服务的品质,帮企业在市场之间的竞争中占据更大的竞争优势,让企业得以长久发展。如果像本文中C公司那样投机取巧来获得的证书,不仅是在政府采购中属于无效证书,而且对公司发展毫无帮助,甚至遇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查还会受到处罚,影响企业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