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消防营商环境12条服务措施指导手册详情

发布时间:2024-03-05 04:31:50   来源:华体会导航

  群众进行消防咨询、举报投诉和办理消防事务时,第一个接待的人员即为受理员,对群众办理消防事务全过程负责。对属于本人承办的,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人承办的,代为接收、转交,并跟踪至项目办结,回复当事人。

  受理员是指在本单位办公区第一个接待人员,包括消防干部、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不含岗亭人员)。

  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对所有来访群众及咨询、举报、办理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及处理结果情况登记制。受理员应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结果等进行登记,认真填写《消防救援机构接待来访、来电、来信事项受理登记表》(附件1)。同时,受理员应当将自己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告知来访群众,并邀请来访群众对处理情况全程监督。

  1、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说明理由,告知并联系具体承办单位,提供承办单位的联系电线、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首问负责、一次告知、转办到位、限时办结、跟踪回访”的原则办理,具体分以下2种情况:

  ①属于受理员职责范围。对属于受理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接办,负责解答、办理,能及时办理的,当场办理并答复,并做好记录,做好事项后续跟踪。不能及时办理的,“一次性告知”要准备或提交的资料,并约定好办理时间,及时做好跟踪反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给予指导帮助;对把握不准的,或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②不属于受理员职责范围。不属于受理员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先行受理,耐心解释,并依规定时间将办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先行受理后,能确定承办人的,首问责任人当日内将《消防救援机构来访、来电、来信事项交接登记表》(附件2)交由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完毕,将《消防救援机构交接事项办结回复表》(附件3)交由受理员,受理员做好工作记录和跟踪反馈。不能确定承办人的,及时请示上级明确具体承办人,1个工作日内将《消防救援机构来访、来电、来信事项交接登记表》(附件2)交由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完毕,将《消防救援机构交接事项办结回复表》(附件3)交由受理员,受理员做好工作记录和跟踪反馈。

  受理员对已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告知来访、来电、来信者办理情况,并回访当事人。对无法当场答复的事项,应在《消防救援机构接待来访、来电、来信事项受理登记表》(附件1)中记录详细情况,并在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访人。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办事相对人)到各级单位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的制度。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办事相对人的各级单位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级单位理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及处理结果情况登记制,建立登记台账,对重要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结果等进行登记。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身个人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身个人承办的事项,受理后应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报告上级领导明确相关承办人接收,并负责跟踪办理,对接待办理事项做登记,注明办事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方式、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各级单位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经营事物的规模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合乎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办事相对人说明理由。对于办事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对把握不准的,或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六条 办事相对人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单位其他处、科、室、人员的,应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并将相关事项转交具体承办人。

  第七条 首问负责人对已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和回访办事相对人,对办理事项全程负责。

  各级负责人定期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听取建议、提供咨询、解决困难。能解决的,当场给予答复;疑难复杂的,承诺限时办结。服务群众接待日,总队为每月第一周周五上午,支队和大队为每周五上午。

  (1)固定接待时间。支队、大队服务群众接待日,定为每周五上午,节假日顺延。

  (2)接待地点。接待场所设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接待室,未设置接待室的,可在相关会议室开展接待工作。

  (3)接待电话。支队、大队对外公布接待群众服务电话,为办公室(指挥中心)和大队办公电话,进行统一接电预约。

  (4)接待人员。支队、大队定期接待的各级负责人,由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明确,并安排接待计划。

  (5)接待办理。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接待、协调、督办、落实及回复等工作,并填写《群众来访(来电)登记表》。对来访群众提出的反映事项,对当即能解决的,当场给予答复;对疑难复杂的事项,要进一步调查了解的,由带班领导批示分管科室或大队限时调查研究后向接待人反馈。

  (6)反馈回访。规定时间内办结后,接待人向当事人反馈,并回访事项满意度。

  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时限由13个工作日缩减为1个工作日,办理后再进行核查;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的人能通过消防网上服务(互联网地址),或者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文本(详见文书图例),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其中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含)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主动申请办理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①、②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时提交。

  2.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检查意见书》无需审批,当场直接出具);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3.现场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 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仅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上的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再重新进行实质性审查。由当事人申请,直接换发消防行政许可证书(以前是合格证换合格证,是检查意见书的换检查意见书)。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经初步审查后,消防救援机构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凭证,加盖消防救援机构业务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作出决定的日期。

  ③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所记载信息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信息一致;

  申请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②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所记载信息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

  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未当天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窗口受理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电话报告承办人,由承办人直接拟定合格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负责人签发。

  窗口受理员一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能够最终靠内部核查、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验证的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通过内部核查、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验证的材料,主要是应当由当事人提供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或提供有困难的证照、文书等。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当事人可以直接提供的证照,不需核查。

  取消提供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消防救援机构可登录各地市电子证照管理系统查询,或通过查询网站(信用中国、信用湖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查询。

  取消提供被执法单位营业执照,消防救援机构可登录各地市电子证照管理系统查询。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对减免证明事项材料进行逐一核查,并将核查的信息进行存档。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个工作日,并提供网上提交资料、远程确认信息、免费邮寄证章等服务,实现注册“零跑腿”。

  1.【范围】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业务有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及补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申请】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员,登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认证,提交注册申请表、聘用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等信息资料,完成继续教育,聘用单位对社会保险信息进行核查。

  3.【预审】总队预审人员登陆预审员账号,对申请人员网上提交的信息和企业自主录入的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进行初步审核,信息资料无误预审通过,如信息资料有问题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修改。

  4.【受理】总队窗口受理人员登陆窗口受理账号,对申请人提交信息资料格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复核审查,审查无误后出具受理凭证,提交审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

  5.【审批】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负责人登陆本人账号,对予以受理的申请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公示】网上审批结束,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注册证书,申请人注册信息在“信息公开栏”同步公示。

  8.【发证】总队发证人电线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的方式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送达申请人。

  1.【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登陆“系统”,完成实名认证。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在其他资料栏上传聘用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模板,见附件)以及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消防救援机构对“系统”内提交资料进行预审,资料无误后受理,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内联系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发放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2.【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登陆“系统”,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在其他资料栏上传聘用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见附件)以及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同时应寄回原注册证。消防救援机构对“系统”内提交资料进行预审,资料无误、收到原注册证后受理,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内联系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换发新证。

  3.【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登陆“系统”,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在其他资料栏上传聘用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见附件)、执业业绩证明材料(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期内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以及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应寄回原注册证。消防救援机构对“系统”内提交资料进行预审,资料无误、收到原注册证后受理,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内联系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换发新证。

  4.【注销】申请注销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登陆“系统”,填写注销申请表,在其他资料栏上传解聘文件以及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注销申请表》,同时应寄回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消防救援机构对“系统”内提交资料进行预审,资料无误、收到原证章后受理,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

  5.【补章】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原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补办、更换的,可在“系统”内申请补办,在其他资料栏上传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污损的原注册证或执业印章照片,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补办、更换。

  说明1:除上述需要在“系统”内上传的资料外,申请人无需再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其他纸质或电子申请材料。

  说明2:退休或部队转业人员无需上传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在其他资料栏上传退休证或转业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即可。

  说明3:如需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请单位与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取得联系,待采集录入单位信息后,注册消防工程师再根据上述类别进行注册。

  说明4:注册消防工程师必须用本人手机号实名注册,申请表内填写的联系电话确保为本人电话并保持畅通,以便工作人员联系发放证章。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消防救援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注册审批部门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本单位承诺,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规定,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XXX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聘用岗位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并于XXXX年XX月起为其本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本单位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上承诺如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规定,与XXX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于XXXX年XX月起将本人社会保险转入该单位,在职期间或注册后无转出记录,单位编号为XXX,个人编号为XXX,缴费基数为XXX。本人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上承诺如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远程监控、电话抽查等方式,按照企业风险等级,合理安排监督抽查计划。原则上,对较低风险等级的单位,一年内监督抽查不多于一次。

  对火灾风险等级低且标记为“绿色”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的频次,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对标记为“黄色”的企业,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标记为“红色”的企业,适当加大抽查频次。

  1.除开业前检查、举报投诉、消防专项治理外,大幅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

  2.对火灾风险等级低的企业,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复查、企业主动申请检查指导外,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对火灾风险等级低的企业,优先采用远程监控、电话抽查、线上抽查等方式,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监督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具体事项,按照《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5.规范制作消防检查记录等文书,执法信息、执法行为按规定时限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6.除核查群众举报投诉外,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经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

  7.对远程监控、电话抽查、线上抽查等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轻微违法行为,可由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认为还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1.远程监控、电话抽查等方式,适用于不便于现场检查、路程较远等情况下开展的检查,重点抽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值班值守,易燃易爆场所是否存在违规进入危险场所、违规动用明火作业等情况。

  2.对于火灾隐患复查工作,根据隐患情况可采用线上复查的形式开展,主要表现在一些可以直接通过图片、视频反映整改情况的火灾隐患,可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通过微信等形式将整改后的图片发至监督执法人员,以此减少现场核查的情况,通过此种形式复查时,可在复查记录中将复查形式和复查情况备注清楚,并将整改图片的截图作为整改的依据附后,复查记录中“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人员”一栏,可不再签字。执法人员认为整改情况未达到要求或者认为被检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时,可再次进行现场核查。

  1.在日常检查中,能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抽查、复查的,优先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减少实地检查的次数。

  2.及时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中更新企业的风险等级,对于隐患整改措施到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单位,应降低风险等级,减少监督抽查次数。

  3.在对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时,应一次性将单位存在的隐患问题全部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束之后,要做好隐患问题整改的跟踪服务工作,一般采取信息化手段指导单位开展隐患整改工作,对企业提出的上门指导,应积极主动上门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最经济、最便捷、最符合单位实际的整改方案。

  4.除了企业存在的先天性、结构性问题外,其余隐患未整改完毕之前,原则上不得随意开展第二次消防监督检查,避免出现重复检查。

  5.对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隐患的复查,原则上由原承办人进行,避免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家单位提出不同隐患。

  6.单位在限期整改时限届满之前,如单位未申请提前复查,原则上不得提前开展监督检查。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场所不符合规定,应采取强制措施的,上提一级审批;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火灾隐患的,不采取强制措施。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该条款7月15日以后施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4.湖北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消防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对首次发现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当场整改的,或单位自行发现且已采取措施正在整改中的,并按《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适用警告处罚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1、依法对个人罚款可能超过2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可能超过1万元以上的,下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前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2、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消防救援机构印章。

  (5)与此案有关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6)接受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等及审批、处理材料;

  (9)听证申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及审批表,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12)执行情况材料,包括罚没收据、执行回执、没收违法所得清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后的现场笔录和照片等;

  1、临时查封的调查取证要求与行政处罚的要求一致。经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隐患,作出不予临时查封的决定。

  2、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研究;决定不予临时查封的,应当有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隐患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火灾隐患现场照片、当事人积极整改火灾隐患的证据材料;

  属于轻微火灾的,登记后即可清理现场;属于一般火灾的,仅封闭过火区域和与起火原因有关区域,并根据勘验进度,及时调减现场封闭时间和封闭范围。

  火灾现场封闭范围应该包括过火区域和与调查取证相关的区域,实际工作中,火灾调查人员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现场封闭范围。

  (一)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二)对无放火嫌疑、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下,无火灾当事人(单位或个人)或只有唯一当事人,事实清楚、当事人无异议,且无需追究责任的轻微火灾,在登记火灾信息后即可清理现场。

  (三)在起火部位、起火点非常明确,且不影响火灾原因认定、火灾损失统计和火灾责任划定的前提下,现场封闭范围应尽可能缩小。对非封闭区域,允许当事人尽快清理,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四)火灾调查人员应根据勘验进度,及时调减现场封闭范围,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封闭期间,因火灾原因调查结果尚不明确,但涉及重大民生问题或其他重大影响,确需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的,经起火建筑单位负责人申请后,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视情予以批准,同时要求单位或个人对需要保留的区域采取妥善措施进行保护。

  202X年XX月XX日,我单位XX部位发生火灾。202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贵单位对我单位XX部位进行了封闭,并张贴了火灾现场封闭公告。

  现因(涉及重大民生问题或其他重大影响等具体原因),确需及时恢复生产(生活),恳请贵单位予以批准解除XX部位的火灾现场封闭,本单位将对需要保留的区域采取妥善措施进行保护。因本单位对相应调查勘验部位保护不善,导致的火灾原因认定不清以及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或行政诉讼,我单位全权负责。

  消防执法文书上统一设置“回访二维码”,执法相对人可通过扫描二维码对执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不满意的,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核实、跟踪督办、指导整改。

  “码上回访”是为了办事人或执法对象,能对消防救援机构人员的执法程序、执法态度、执法廉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要做到以下三点要求:

  (一)在《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时查封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不同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的右上角,设置二维码。

  (二)由办事人和执法对象对相关内容进行评价,并给出“好、一般、差”的评价结果。

  (三)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平台监测,查询评价结果,对每一个“差评”进行调查核实。对“差评”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的,制定整改措施督办落实,并就督办落实情况反馈给办事人和执法对象。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消防演练或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时,需提前预约,不得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演练时,要提前制定演练计划,演练不能影响社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结束后要帮助恢复社会单位卫生环境;社会单位通过预约,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协助开展演练工作的,承接演练任务的消防站要积极对接社会单位,根据社会单位性质,提前做好演练预案。

  1.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圈占、埋压、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家庭成员学习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经常查找、消除家庭火灾隐患;教育未成年人不玩火;教育家庭成员不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提倡家庭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2.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重要防火时期、119消防日活动期间组织居民参加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和消防安全自查、互查及灭火、逃生演练;发动社区老年协会、公司职工、消防志愿者、义务消防队员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社区老弱病残、鳏寡孤居家庭结成帮扶对子,上门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遇险情时帮助疏散逃生;为每栋住宅指定专兼职消防宣传员,绘制、张贴住宅楼疏散逃生示意图,开展楼内消防巡查,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防火门常闭、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标识完好。

  3.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在社区、住宅小区因地制宜设置消防宣传牌(栏)、橱窗等,适时更新内容;小区楼宇电视、户外显示屏、广播等应经常播放消防安全常识。

  4.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应引导城镇居民家庭和有条件的农村家庭配备必要的报警、灭火、照明、逃生自救等消防器材,其他农村家庭应储备灭火用水、沙土,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5.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应将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平安社区、文明社区、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评定内容。

  1.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村民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指导村民建立健全自治联防制度,轮流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和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2.在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建立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阵地,教育村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引导村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行动;教育村民掌握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3.农忙时节、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节庆、民俗活动期间,乡镇、村应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4.乡镇政府应在农村集市、场镇等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牌)、橱窗等,并及时更新内容;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演出;督促乡镇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5.乡镇、村应设专兼职消防宣传员,鼓励农村基干民兵、村镇干部和村民加入义务消防队、消防志愿者队伍,与特殊群体人员结成帮扶对子,上门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查找隐患,遇险时协助逃生自救。

  1.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提示;结合本场所情况,向顾客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出口和路线、灭火和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

  2.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以及大型活动现场应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或主持人提示等形式向顾客告知安全出口位置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3.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机、船)场所、站台等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电子显示屏、车(机、船)载视频和广播系统应经常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1.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健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2.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张贴逃生疏散路线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3.单位应设置消防宣传阵地,配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局域网等应经常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1.学校应落实相关学科课程中消防安全教育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分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每学年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等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组织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观一次消防科普教育场馆。

  2.学校应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119消防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3.小学、初级中学每学年应布置一次由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消防安全家庭作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活动,将学生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纳入校外社会实践、志愿活动考核体系,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活动应不少于4小时。

  4.校园电视、广播、网站、报刊、电子显示屏、板报等,应经常播、刊、发消防安全内容,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宣传资料。

  5.学校教室、行政办公楼、宿舍及图书馆、实验室、餐厅、礼堂等,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逃生标志等消防安全提示。

  12345服务热线接到对火灾隐患及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后,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受理、登记。对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受理、核查或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队办理范围的,交消防救援支队办理;属于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办理范围的,12345服务热线主管部门(一般由信访局或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县市区12345主管部门交消防救援大队办理。

  消防救援机构登陆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接收办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事项,予以说明并退回。属于本单位事项,但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向12345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由12345主管部门同时交办其他部门。

  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投诉,同步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指派消防监督人员就举报、投诉事项开展核查处理。

  和时限进行实地核查。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对消防培训预约事项,由承办人与预约对象商定培训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事项。

  火灾隐患及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投诉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同步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注明。自接件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热线服务平台向交办部门反馈办件情况。

  消防培训预约、业务咨询等事项办理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自接件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热线服务平台向交办部门反馈办件情况。

  12345受理中心回访不满意的办件,由相应消防救援机构重新办理,对已依法依规处理,但当事人依旧不满意的事项,消防救援机构向12345受理中心说明情况后结案。

  消防培训预约、业务咨询事项填写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记录表,以受理时间为序集中归档。

  经核查,举报投诉的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实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的重大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且消防救援机构尚未立案的,根据隐患整改难易程度,给予举报人200至500元奖励。对举报的其他火灾隐患,视情给予举报人50至100元奖励。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