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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厂公司制作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3 01: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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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设计、实施工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组

      第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设计、实施工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和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条 工厂公司制作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拖延。建设、设计、实施工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执行,严格把关。

      第五条 建筑设计企业编报的基本建设或挖潜、革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有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危险性、危害性等劳动保护特点的说明。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目前没有办法解决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六条 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向设计单位书面提供该工程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关劳动保护的数据、资料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要求。

      第七条 设计单位一定要依照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按照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本市颁发的《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工业公司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要求做设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会增加危险和危害因素的,一定要具有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列有劳动保护篇章,内容有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以及针对这样一些问题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其预计效果等说明。

      第九条 工厂公司制作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按以下规定同时审查安全卫生设施:

      (一)由企业自行组织审查的,应有本单位安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二)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审查的,应有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属市有关委办以上领导部门批准的计划项目,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很复杂的,必要时由市劳动部门通知建筑设计企业将初步设计和经上级主管公司、局安全部门审查的工程安全卫生设施送审单,报送市劳动部门办理书面审批手续。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擅自施工投产的,应由市、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建筑设计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实施工程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任意改变,材料代用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征得建筑设计企业和设计单位的同意。在施工期间,建筑设计企业应经常进行全方位检查,以保证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能同时有效地投入生产。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属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要有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并按设计的基本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得正式投产。

      第十二条 市、区(县)劳动部门在验收中如发现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不契合设计要求,有权责成建筑设计企业限期改进,所需资金由原投资渠道解决。安全卫生问题严重,职工安全健康无保障的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应责成建筑设计企业暂时停产,集中力量采取补救措施,市、区(县)劳动部门应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工厂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有关工艺、设备、劳动保护和消防等方面的知识,这些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后,方得上岗操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职工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害的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街道、城镇、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的生产建设工程,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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