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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解读:完善建立7项环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8 07: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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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的立法制度,修改法律一般是三审,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今年4月24日表决通过的

      按我国的立法制度,修改法律一般是三审,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今年4月24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下称新环保法),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却经历了四次审议,说明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影响性。修改后的新环保法主要完善了七方面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完善环境监视测定制度。针对环境监视测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新《环保法》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未批先建”的责任。规定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可以行政拘留。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三、完善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未解决跨区域的大气和水污染问题,新法第20条明确,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减少审批环节,新法删去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规定,但同时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五、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新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明确排污许可制度。新法规定,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七、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为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所提出的重要措施,新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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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扩大社会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范围和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场景应用贯通使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环境监视测定服务市场,提高监测数据和服务的品质,营造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研究起草了《宁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枣庄市辖区内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工作,促进环境监视测定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溯源性,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生效。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视测定机构能力认定结果的通告,详情如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视测定机构能力认定结果的通告通告〔2023〕24号根据《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视测定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京环发〔2009〕288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奥来国信(北京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国科学院印发了《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司有关负责人就该工作方案的背景、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答:ECO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

      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监测能力建设(大气)(CQS23A00687)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内容包含温室气体监测仪、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仪及配套等设备等。项目概况:“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监测能力建设(大气)”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

      2023年9月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宜昌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4日起至9月12日。详情如下:关于征求宜昌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

      近日,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发布一图读懂《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警示宣传,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四川马边建云实业有限公司夹江陶瓷分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3年5月7日,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线索,对该县重点排污单位四川马边建云实业有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方案》提出市(州)生态环境局在监测能力不够的情况下,能委托社会环境监视测定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但同时要求,执法监测任务不得选用没有相关资质、信用较差、三年内受过各级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部门通

      为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加强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管理,7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全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培训视频会议,并组织参会监测机构签订公正性承诺书,现将佛山市53家对外承接环境监视测定业务的第三方社会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公正性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

      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总站环境空气质量感知能力现代化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移动监测)公开对外招标采购公告项目概况环境空气质量感知能力现代化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移动监测)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现场调研后环保问题反馈,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7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212.28万元。娄底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娄环罚决38号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8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本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流程,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本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征求《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本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

      生态环境部就《关于逐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7月25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关于逐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4日。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衔接排污许可探索推进“两证合一”,生产的基本工艺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

      7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本名录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结合浦东新区产业特点及污染物减排和固态废料资源化再利用等真实的情况制定,共对33个行业(工序)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做补充和调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

      新环保法中,“责任”二字分量最重。除了强化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和违规违法后果,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地政府的“守土之责”、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广大公众的环保责任。环境质量“监护责任”加重环境监视测定不仅是了解和掌握环境质量信息的重要手段,更是发现环境质量变化原因的重要依据,也是惩治污染自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证据来源。慢慢的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特别加重了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追责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有关连带责任的条款,是新法强化环境监视测定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根据新环保法第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法律是红线、底线,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触碰、不得突破。新修订的“新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同时,“新环保法”创新性地推出了企业黑名单、按日计罚等新举措,体现了国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立法用意,回应了老百姓对碧水蓝天、生态文明的热切期盼,也强化了每位市民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可推卸的职责和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武

      1月1日起,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环保部出台了4个相关配套细则,其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下称《办法》)因“罚无上限”而最受关注。1月12日,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针对《办法》作出了解读。“罚无上限”严罚违法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都会存在。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已有

      新环保法对于按日计罚制度只是做了原则规定,具体怎么罚,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但是,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到底该怎么样实施处罚,起始点又该如何起算?对此,环保部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进行了详细地理解阅读。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第59条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于法律的这一原则规定,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白准确地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

      1. 新环保法解读。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一项基本法,并没有对具体的治污板块做出细化的说明,但是通过其中更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的惩罚手段和多样的激励政策,我们大家都认为整个环保产业的市场活跃度将有明显增长。与旧版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的亮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总量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体系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成本成为地方政府在产业体系调整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落后产能环保改造或直接关停,为更多产能腾挪出排污指标保证。(2) 加罚。环保治理落实困难,很大

      今年,是我国环保史上的重要一年——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而这部被形容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环保法实施后,会对我们产生哪些具体影响?我们能做什么、该做什么,生活又将有怎样的改变呢?这些你想知道的,本报为你仔细梳理和解读。关键词1: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环保法修订案》保障了广大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老百姓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也就是说,今后环保的民主参与程度和监督比重都将加大。你以后能骄傲地说: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是我

      屡次违法排污 将按日计罚因新增了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按日计罚不封顶、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损害赔偿、行政拘留等内容,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境保护法》(下称新环保法)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昨(17)日,四川省环保厅举行媒体通气会,重点解读新《环境保护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及特色亮点。据悉,新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新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向环境污染宣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亮点一环境违法按日计罚不封顶规定环境信用制度新环保法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

      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即将进入最后10天倒计时阶段。修改后的环保法与现行法的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新环保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将“重拳出击”。新环保法实施在即,“新法解读”成为大家快速掌握新法的便捷途径。为方便读者学习消化,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对新环保法解读进行整理,以飨读者。新《环保法》原文:第五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

      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进入倒计时阶段。修改后的环保法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新环保法实施在即,“新法解读”成为大家快速掌握新法的便捷途径。为方便读者学习消化,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对新环保法解读进行整理,以飨读者。突出保护优先企业损害担责新《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解读:新法突出了“保护优先、损害担责”,提出政府、企业和公众是三大责任主体,特别是对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