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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管理应知应会常识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6:48
来源:华体会导航
企业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应处项目总

      企业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应处项目总投资额的1%-5%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投产前应对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治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应通过雨水管网排放污水,不应通过旁路排放废气,否则,会被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验收、效验比对),开展自行监测、保存(5年以上)原始监测记录,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否则,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企业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察觉缺陷后的12小时内报告。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无证排污、超过许可浓度或总量排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于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否则,责令改正,处于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产废单位转移固废要经批准、建有台账记录、贮存处置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对危废要贴危废标识、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储存场所、有规范管理台账制度记录、不得与一般固废混放;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态废料等。否则,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并依照规定开展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1)@宿迁企业朋友,节后复工小环给您提个醒儿——(2)@宿迁企业,这一些状况将不予行政处罚! (3)小山、小水邀您一起践行《江苏生态文明20条》,绿色低碳每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