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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突发环境应急管理需要做什么?

发布时间:2024-03-17 14: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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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有几率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

      第七十七条 有几率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时进行演练。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有几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合使用的范围的企业。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根据法规来看的话基本上所有工业公司都需要做,具体能咨询当地环保部门,比如广东省出台了细化名录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第八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公司能够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能委托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方面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简单来说就是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由于编制能力要求高,还要通过专家评审,一般中小型企业都是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编制

      相关规范: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第七十七条 有几率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时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发生或者有几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依法做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应急预案备案满三年需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二条规定,已备案企业至少每3年应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3.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出现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察觉缺陷,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各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工作,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时,推荐参照最新或当地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等技术文件进行。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后应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重新修订、评审后的环境应急预案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在签署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企业回顾性评估后认定仅需对个别信息做调整,不需进行重大修订的,需要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备案受理部门,不要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很少有企业因为环境应急方面问题被处罚,一般环保部门对企业存在问题都会先责令整改,企业只要按要求整改即可。